(2015)芗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金河与林高山、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河,林高山,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芗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河,男,194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林高山,男,1959年09月06日出生,汉族,漳州市南靖县。被执行人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曾用名漳州德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国树。申请执行人王金河与被执行人林高山、福建德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尚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执字第20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