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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849号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法定代表人:李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功成,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叶亿,女,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河县恒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慧琴审判员  黄 锐审判员  夏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大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