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玉芳与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芳,邵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77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芳,女,出生1960年8月5日,汉族,甘泉县石门乡关河峪村村民,农民,住该村。被执行人邵杰,男,汉族,现年30岁,甘泉县石门乡关河峪村村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陈玉芳与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邵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杰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玉芳借款1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邵杰于2016年4月25日支付了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陈玉芳于2016年4月29日全部领取。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杨会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