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彭贵芝与彭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1865号原告:彭贵芝,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同进,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贵芝与被告彭随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