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松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50号罪犯陈松,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07)新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和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和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松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1月7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1年9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