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松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松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782号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藕花洲大街463-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执行董事、总经理。诉讼代表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系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林罗斌。委托代理人:叶云鹏,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梁,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松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宣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