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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8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孝宽与王立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宽,王立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276号原告张孝宽,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王立泉,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宽与被告王立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孝宽撤回对王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