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8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张孝宽与王立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宽,王立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8民初276号原告张孝宽,男,195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王立泉,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宽与被告王立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孝宽撤回对王立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