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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夏文选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文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23号罪犯夏文选。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作出(2011)曲刑初字第1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文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被告人夏文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兴旺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81829.88元,韩保兴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3613.15元。被告人夏文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文选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4月28日,获考核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文选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