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赵云甫、陈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军,赵云甫,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赵云甫。被执行人陈玲,系赵云甫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5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云甫、陈玲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老龙堤巷27号房屋一栋(房产证号:襄城区字第)。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买卖、抵押、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