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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楼信木与孟国才、俞培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信木,孟国才,俞培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4567号原告:楼信木。委托代理人:楼哲萍。被告:孟国才。被告:俞培浪。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信木与被告孟国才、俞培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信木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