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寇学春与宋玉东、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学春,宋玉东,宋晓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763号原告寇学春,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日。委托代理人周国信,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骞,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宋玉东,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8日。被告宋晓静,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4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秦少敏,系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寇学春与被告宋玉东、宋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乾独任审判,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学春委托代理人周国信、被告宋玉东、宋晓静委托代理人秦少敏、被告宋晓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寇学春诉称,2015年1月3日二被告借原告款20万元,2015年元月25日二被告借原告款30万元,合计50万元,并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为此起诉要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被告宋玉东、宋晓静辩称,现在被告无力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寇学春提供借条两份,证明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二被告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3日二被告借原告款20万元,2015年1月25日二被告借原告款30万元,合计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欠款应予清偿。二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属实,其欠款不还,应负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有借条为凭,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玉东、宋晓静偿还原告寇学春借款50万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寇学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永乾审判员 侯俊涛审判员 夏治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