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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湾指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与被执行人江西嘉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嘉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湾指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住南昌市湖滨南路。法定代表人:邓兴明,职务:厅长被执行人:江西嘉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东乡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与被执行人江西嘉佳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厂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已停止经营运转。本院遂作出(2014)湾指执字第18号函,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案件查明的情况。2016年4月14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同时放弃相应权益主张。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于2012年7月6日作出的赣环行罚(2012)2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闵龙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