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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国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国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3民初1063号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叶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淑琴,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曾宪成,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友,男,汉族,1957年9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57********,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宝华镇中黄墅自然村***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陈国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淑琴、曾宪成、被告陈国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陈国友劳动争议一案,由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9日审理后,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28号裁决,裁决原告向被告陈国友支付赔偿金6900元、二倍工资253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的,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和二倍工资,故起诉要求无需向被告支付6900元赔偿金及二倍工资25300元。被告陈国友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陈国友至原告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平均收入2300元。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0月2日,原告以被告年龄偏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2月4日,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28号裁决书,裁决:一、物业公司与陈国友的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2日解除;二、物业公司向陈国友支付赔偿金6900元;三、物业公司向陈国友支付二倍工资25300元。物业公司不服该裁决,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6900元赔偿金及二倍工资253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交的句劳人仲案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关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存在争议。庭审中,原告自认于2015年10月2日以年龄偏大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年龄偏大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男.性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被告尚未达该年龄,故原告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支付金额,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作,本案中,被告自2014年4月至原告单位工作,2015年10月2日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赔偿金应当为2300元/月×1.5个月×2,即6900元。关于被告主张的二倍工资,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付二倍工资,本案中,被告自2014年4月至原告单位工作,2015年10月2日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原告一直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原告应当按照2300元/月向被告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即25300元。综上,原告应当支付被告二倍工资25300元,并支付被告赔偿金69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国友赔偿金6900元。二、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陈国友二倍工资253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京慧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