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邱正敏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12号罪犯邱正敏。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吴刑一初字第0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正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两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未退赔的赃款给被害人,被告人邱正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486.41元,两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62.86元,刑期自2010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9月7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490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1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邱正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邱正敏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正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2016年1月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判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共同未退赔的赃款、邱正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486.41元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2062.86元均未履行,但该犯提供广昌县头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邱正敏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正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汤燕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