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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公路局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韶关市公路局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浈法民一初字第1641号原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张汉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尔显,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雪华,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韶关市公路局。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表人:梁祖超,局长。委托代理人:颜定渡,广东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公路局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60元,减半收取166030元,由原告韶关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新科审 判 员  严桥洋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