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与熊玉兰、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熊玉兰,周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代表人刘桂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石安,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曾铮,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玉兰,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王平,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石门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玉兰、周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熊玉兰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江波审 判 员 戚 盛代理审判员 廖泽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金灵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