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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终3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邹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30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南街26号。法定代表人聂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增梅,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爱华,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5)延民初字第4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邹爱华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富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唐兴华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詹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