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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80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姚丹萍与张红梅、黄永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丹萍,张红梅,黄永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800-13号申请执行人:姚丹萍,女,汉族,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红梅,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黄永星,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姚丹萍与被执行人张红梅、黄永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603746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姚丹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8480.2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属被执行人张红梅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11号4区九座303房(房产证号:01××04),共计执行得款930000元。扣除评估费、执行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后,经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8480.23元。因两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义务,本院已于2015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张红梅、黄永星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后经本院向相关的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受偿得款8480.23元。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桂执字第8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紫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