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埇刑初字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秦某挪用资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埇刑初字37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男,1968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安徽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贷款诈骗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埇刑初字第0069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以(2015)宿中刑终字第0050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在诉讼过程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长虹审 判 员 刘小强人民陪审员 刘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