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任佳益与周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佳益,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任佳益,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4日,住西藏日喀则市。被执行人周敏,女,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4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