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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314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5年3月1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北滑翔路。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沈阳市铁西区浩缘家具经销处员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安工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魏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房某,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中专文化,系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佟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系沈阳第三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职工,住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南街。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公诉刑诉[2016]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于2015年5月22日20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滑翔小区,因打球与对方人员卓伟某发生冲突,将随后进入场内的对方人员被害人卓某克围在中间拳打脚踢,造成被害人卓某克鼻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卓某克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魏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房某,被告人房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佟某,被告人佟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被告人程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被害人病志材料复印件、证人卓伟某、王志宇、郑如意证言、被害人卓某克陈述、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抓捕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协议书、收条、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程某、魏某、房某、佟某共同故意伤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五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就民事赔偿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魏某、房某、佟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证评估意见书,分别同意对五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高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魏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房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房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五、被告人佟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社区矫正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