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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余本祥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本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41号罪犯余本祥,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海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本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余本祥及同案被告人翟厚才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秦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本祥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本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