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民申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唐木飞、庄辉进与唐木飞、庄辉进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木飞,庄辉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5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木飞(又名唐木辉),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庄辉进,男,汉族,1947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再审申请人唐木飞因与被申请人庄辉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泉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木飞申请再审称:(一)唐木飞按照协议约定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因庄辉进单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还债义务,造成唐木飞已经办理好的商品房名称变更手续无法交给庄辉进。案外人庄宗钦收到庄辉进的10万元后,支付给唐木飞6万元,其中5万元是庄辉进赠送给唐木飞的酬劳,唐木飞为完成委托事项,联系朋友进行咨询,最后泉港区的行政部门同意免交房产变更手续费用,同时债权人也同意减收1万元罚息,但庄宗钦与庄辉进拒交法院执行款4万元,导致产权无法变更。(二)庄宗钦收到庄辉进的10万元后,将6万元支付给唐木飞,侵吞了剩余的4万元,为此,庄宗钦和庄辉进发生纠纷。庄辉进与庄宗钦还勾结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诬告唐木飞,庄辉进为此接受调查。(三)一审中唐木飞申请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但法院未予采纳。综上,唐木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庄辉进与唐木飞签订的《委托协议书》,仅约定代理费为1万元,并没有约定庄辉进还应支付唐木飞其他费用。庄辉进主张其另行支付唐木飞的5万元系支付给法院的执行款及变更房产的费用,唐木飞因未完成该委托事项应予以返还。而唐木飞主张该5万元是庄辉进支付的报酬,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唐木飞收取该5万元没有依据,二审判决其返还该5万元并无不当。因唐木飞未依《委托协议书》约定完成委托事项,二审根据其付出劳务的情况,酌定唐木飞收取5000元代理费亦无不当。经查阅一审卷宗,唐木飞在一审中并未提出书面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对庄辉进提供的证据未予鉴定并无不当。而唐木飞主张庄辉进因诬告唐木飞接受调查亦无证据证明。至于庄辉进与庄宗钦之间是否因庄宗钦侵吞庄辉进4万元而发生纠纷与本案处理结果并无关联,不予审查。综上,唐木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木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序涛代理审判员 念保源代理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玲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