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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589号罪犯李某某,男,1995年12月5日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现在四平市英城监狱服刑。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东刑公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平市英城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2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全额缴纳罚金8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某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