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保令1号申请人:陈根金。申请人:陈勤。被申请人:陈培炎。申请人陈根金、陈勤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陈根金、陈勤称:被申请人陈培炎自从2008年起多次对申请人进行谩骂,拿刀棒恐吓追踪、打人甚至多次拿着凶器在申请人下班时候,多次在厂门外边守候,致使申请人恐惧不敢回家。之前在申请人香烟店闹事,申请人被打得旧伤已留下后遗症。多次将申请人住房客厅、厨房、家具砸坏,还要砸汽车,还带他人来跟踪寻找,面对面地进行威胁恐吓,无理地向申请人要钱,申请人多次向三江派出所报案,也由民警调解无果。后又到社区居委会多次调解,还是未解决。为了自身安全不与被申请人发生冲突,被迫躲避出去,至今已达八年。被申请人还更换了房屋门锁,现申请人在外租房居住。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根金、陈勤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根金、陈勤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代理审判员 邱霜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廖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