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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龙龙诉周玉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龙,周玉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2362号原告李龙龙。委托代理人刘海涛。被告周玉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润洁,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军,该公司职员。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龙龙与被告周玉敏、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玉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龙龙撤回对周玉敏的起诉。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