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执字第0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沈计荣、沈翀与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计荣,沈翀,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和执字第00205-6号申请执行人:沈计荣,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沈翀,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被执行人:建宇集团和县香泉湖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和执字第0020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和县香泉湖丁香花园的编号为C5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和县香泉湖丁香花园的编号为C53的房产(房产证号为0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俊审 判 员 魏义仓代理审判员 高 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