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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改红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78号罪犯陈改红,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定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改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改红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0月6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1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改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