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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与郑兆盛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兆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930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郑兆盛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郑兆盛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8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责令被告郑兆盛退赔被害人吉除合格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吉除合布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林德森人民币300元、退赔被害人张文常人民币1683.19元、退赔被害人李宏涛人民币1064.18元、退赔被害人罗瑞人民币1588.05元、退赔被害人张桃人民币2474.32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该款,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现本院以(2016)粤0112执930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机关、车辆登记机关等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2执9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缴纳(补缴)所欠退赔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启聪审判员  陈颂敏审判员  李文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 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