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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法赔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徐祥元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祥元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6)浙0212法赔3号赔偿请求人:徐祥元,男,194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宁波市海曙区,现住宁波市。赔偿请求人徐祥元于2016年4月19日以司法赔偿案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经审查,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你方以民事诉讼过程中名誉权受损申请国家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徐祥元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审判员  李晓玲书记员  王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