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陈美兰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刘晓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陈美兰,刘晓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中路98号3层(现39-3号)。负责人秦永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亚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美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晨。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美兰、刘晓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白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泊霖代理审判员 吕 敏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媛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