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冉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5227号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滨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1939-3。负责人任长中,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亚屏,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春蓝,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红,女,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与被告冉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重庆天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宝嘉江枫美岸管理处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