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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林卫涛与林松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2016民终21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卫涛,林松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2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卫涛,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郭嗣彦,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媚,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松边,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勇,清远市清城区上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负责人:胡文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温建华,该司职员。上诉人林卫涛因与被上诉人林松边、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卫涛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卫涛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卫涛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上诉人林卫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怡代理审判员 余 盾代理审判员 姚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庆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