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锐楠、王春荣、崔淑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郑锐楠,王春荣,崔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住所地珲春市。负责人:杜继伍,行长。被执行人:郑锐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春荣,女,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崔淑红,女,汉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锐楠、王春荣、崔淑红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珲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5022.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50元、申请执行费1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锐楠、王春荣、崔淑红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二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日男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郎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