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刑更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942号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俊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942号罪犯吴俊良,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4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俊良犯绑架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潮中法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俊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1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6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吴俊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俊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6年1月20日��共获嘉奖17次;2015年7月、10月获得监狱表扬。属于累犯、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俊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俊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九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赖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