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志彬与嫩江县多宝山镇先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彬,嫩江县多宝山镇先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1执96号申请人黄���彬,男。被申请人嫩江县多宝山镇先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万祥。本院在黄志彬申请执行嫩江县多宝山镇先富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嫩江县多宝山镇先富村村民委员会自动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铁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