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上海储达时装有限公司与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储达时装有限公司,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财保3号提请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金陵西路XXX号金陵大厦7-8楼。申请人上海储达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屠洪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提请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上海储达时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3月23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翌丹软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4,589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上海储达时装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华松路XXX号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韦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