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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红菊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杨衍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菊,杨衍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841号原告张红菊,女性,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金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衍伦,男性,汉族,1975年03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唐海洋,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念,重庆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号18幢2楼,组织机构代码90343772-1。负责人马培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严,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杨衍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