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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书平诉被告钟梅、杨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书平,钟梅,杨保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1061号原告杨书平被告钟梅。被告杨保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平诉被告钟梅、杨保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书平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书平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宋怀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