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明宇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827号罪犯陈明宇(冒名“吴松松”),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天刑二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明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4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8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9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3月31日至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陈明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陈明宇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陈明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宇,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陈明宇,在2016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9分。2015年1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6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判决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某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提供的困难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是否履行财产刑不作为本次减刑的考核内容,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明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过坚列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