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与黄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黄君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421民初288号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负责人姚少河。委托代理人钟启苏,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金梁,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君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与被告黄君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以为了维持与业主的良好关系,提高管理水平,给予业主合理时间主动缴纳各项费用为由,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君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利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永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