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02民初170号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黄州南湖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钟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必开,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潘塘街。法定代表人章海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科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918元,减半收取14959元,由原告黄冈市华新鑫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龙振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中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