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民申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魏桂妹与上海广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桂妹,上海广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2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桂妹,女,汉族,1964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王爱新,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广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戴莹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迪,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魏桂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广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魏桂妹申请再审称:其与广成公司签订了5次劳动合同,应属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广成公司在其生日前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属于提前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口头约定过高于书面劳动合同标准的劳动报酬,应按照口头约定的金额支付其工资;每天超时工作,应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已发过两年的年终奖,广成公司称没有年终奖与事实不符;工作岗位没有空调设备,应支付夏天高温费;广成公司口头告知当年年休假可以安排在次年休。故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九)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广成公司在本院组织的听证中表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魏桂妹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魏桂妹至2014年8月1日已年满50周岁,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自然终止,广成公司以魏桂妹达到法定年龄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审不支持魏桂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关于魏桂妹提出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及年休假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而未获原审判决的支持。二审判决就不予支持的理由在判决书中已有详尽阐述,对此本院予以认同。关于高温费的问题,广成公司在其申请仲裁时效抗辩的前提下,愿意支付2013年8、9月,2014年6、7月的高温费,原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妥。关于基本工资差额的问题,因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进入诉讼程序与法律规定不符,原审不予处理依法有据。综上,魏桂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桂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林发代理审判员 傅启超代理审判员 赵武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珺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