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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与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五家渠新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29号原告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前进东街158号,组织机构代码:45849356-4。法定代表人延永生,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黄晓英,新疆芳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林亭口镇九园公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7598374-6。法定代表人李长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设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22872948-X。法定代表人张黎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永新,该公司建筑分院总工。被告五家渠新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天山北路420号,组织机构代码:79226033-6。法定代表人贾娟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绪铭,该公司职工。原告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兵团警校)与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誉建筑公司)、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勘测设计院)、五家渠新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娟进行独任审理。2015年7月24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娟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丽、人民陪审员兰天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12日至2015年7月8日、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2月3日间,本院委托鉴定机关对涉案楼梯休息平台是否符合公共建筑安全规定等进行鉴定。2015年2月13日、2015年7月29日、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兵团警校委托代理人黄晓英、被告圣誉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春、张雪梅、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委托代理人何永新、被告新宇监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绪铭、张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兵团警校诉称,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圣誉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兵团警校的新疆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项目交由被告圣誉建筑公司施工。该工程由兵团勘测设计院设计,新宇监理公司监理。该工程竣工验收时原告发现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宽度约为1197-1210㎜,设计图纸中的距离为2150㎜。经鉴定,结论为:“该工程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现象,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在施工⑦-⑧轴段LT-21过程中未能有效沟通,导致施工的楼梯外侧休息平台宽度与建施-11不符。”原告与各被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分担实训楼北侧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修复费217875.89元、鉴定��30000元,合计247875.89元。被告圣誉建筑公司辩称,图纸是建设方即原告提供的,其作为施工单位是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新宇监理公司进行监理,不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的情形。在施工过程中,其己发现缺少配筋图,向新宇监理公司提出异议后,监理方让其照图施工,圣誉建筑公司没有过错。鉴定结论称施工单位没有与设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不符合实际,这是鉴定部门的主观判断。现工程出现问题,是设计图纸的原因,新宇监理公司也存在监管责任,圣誉建筑公司没有过错。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辩称,其设计图纸符合标准。对于设计图纸缺少配筋图、标注不清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该向设计部门进行反馈,不得再继续施工。根据鉴定结论,图纸标注不清不是导致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施工单位擅自施工并变更图纸才是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新宇监理公司代表原告对工程施工情况进行监管,存在监管不足,应当承担责任。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被告新宇监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楼梯外侧休息平台宽度与设计不符的问题,是被告圣誉建筑公司与兵团勘测设计院的原因,与其无关,新宇监理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原告与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原告委托兵团勘测设计院承担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所设计的图纸。2013年5月,原告(委托人)与被告新宇监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由新宇监理公司监理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建设项目。被告新宇监理公司委派工程师詹绪铭按监理合同的授权内容对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监督、协调等。2013年6月1日,原告(发包人)与被告圣誉建筑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圣誉建筑公司负责原告发包的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建设项目。被告圣誉建筑公司于2013年6月8日进行施工,于2014年12月1日工程竣工。在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设计的图纸中,楼梯大样图纸结施-21为楼梯LT-1和LT-2的结构剖面图及各部位细节图,其中在LT-1[LT-2]结构剖面图中标注“括号中数字用于LT-2”,标识的楼梯休息平台宽度(1/4[J]轴至楼梯段踏步的距离)为单一的2150㎜、1/4-4[J-H]轴线距离为1800㎜[1200㎜],在PTB2图中标识1/4-4[J-H]轴线距离为1800㎜[1200㎜],在1-1轴线定位细化图中标识1/4-4[J-H]轴线距离为1800㎜[1200㎜],休息平台的宽度在轴线距离基础上向外有延伸;在图纸建施-11中的2-2剖面图显示楼梯��息平台宽度为2150㎜,J-H轴线距离为1200㎜。在施工中,被告圣誉建筑公司发现图纸结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的现象,给新宇监理公司反映后,新宇监理公司也发现LT-2中楼梯的休息平台宽度有问题,新宇监理公司与圣誉建筑公司共同查阅建施图和结施图,发现两种图纸标注有不同之处,新宇监理公司认为没有明确的说明,应按照图纸结施-21进行施工,圣誉建筑公司认为LT-2的⑦-⑧轴段按照图纸结施-21中LT-1的③-④轴段尺寸进行施工。新宇监理公司未与兵团勘测设计院进行沟通,圣誉建筑公司未取得兵团勘测设计院的签证。工程竣工后,原告兵团警校于2014年12月29日委托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工程中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平台宽度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进行检测、鉴定。该中心于2014年12月29日派员前往现��,在原告、圣誉建筑公司代表、新宇监理公司代表、兵团勘测设计院代表、检测方等五方在场的情况下,对该工程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平台宽度是否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进行检测、鉴定。检测情况为[(2014)新建质鉴字第2318号鉴定报告]:1、该工程设计施工图纸齐全;2、经抽测,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宽度约为1197-1210㎜;3、查阅工程设计图纸建施-11中2-2剖面图J轴至梯段板踏步的距离标注为2150㎜,梯段板长度为3600㎜,G轴至梯段板踏步的距离标注为2350㎜,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实际宽度与设计图纸建施-11不符;4、查阅该工程设计图纸结施-221,该结施图纸中楼梯(LT-2)存在标注不清之处,主要为:LT-2结构剖面图上J轴至梯段板踏步的距离标注为2150㎜,梯段板长度为3600㎜,G轴至梯段板踏步的距离标注为3000㎜,结施-21中G轴至��段板踏步的标注细部尺寸与建施-11标注的尺寸不相符;LT-2结构剖面图上外侧休息平台楼梯梁标注为框架梁,但该楼梯梁所在踏步与J轴标注距离为2150㎜,该位置非H轴框架梁所在位置,如按距J轴2150㎜处配置楼梯梁,缺少相应楼梯配筋图。最终,鉴定结论为:该工程结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现象,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在施工⑦-⑧轴段LT-2过程中未能有效沟通,导致施工的LT-2外侧休息平台宽度与建施-11不符。庭审中,原告申请对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的设计宽度是否符合公共建筑安全规范的设计要求、实际施工是否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的要求、如不能满足如何进行修复整改、修复整改的复用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经过鉴定[新疆中远(2015)法文鉴字第069号],鉴定意见为:1、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的实际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要求;2、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实际施工宽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与建施图对比),不能满足设计使用功能的要求;3、建议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相应修复方案,再进行费用评估。被告圣誉建筑公司申请对该工程的施工图是否全面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与设计图一致、条议部位是否按施工图施工、涉案工程(楼梯)现状与施工图(建筑图或结构图)是否相符、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是否应依据结构施工图施工进行进行复核。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回函称:设计单位对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设计宽度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标准,现场实际施工宽度不符合要求;涉案工程(楼梯、休息平台)现场勘验与施工结构图基本相符;主体结构工程应按照结构施工图施工,建筑施工图中没有构件细部尺寸、构件配筋、砼标号、砂浆配比等内容;在实际施工中,如出现结构施工图与建筑施工图不相符时,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解决。经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同意,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出具了修复方案。根据兵团勘测设计院设计的《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室外钢楼梯》方案,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修复费用为217875.89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3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兵团警校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定报告、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鉴定意见书、2015年7月28日函、2016年1月29日函、对杨康的调查笔录,被告圣誉建筑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主体分���验收签到表、地基基础及主体质量验收意见表(2014年4月16日、2013年8月10日)、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质量检验评定表、图纸,被告兵团勘测设计院提供的图纸,被告新宇监理公司提供的图纸,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工程师王军伟出庭质询意见,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本案中,由兵团勘测设计院设计、圣誉建筑公司施工、新宇监理公司负责监理的兵团政法干警训练基地实战实训楼一至六层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的实际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的要求,经鉴定修复费用为217875.89元,对于修复费用217875.89元及原告支付的鉴定费30000元,应由责任部门承担赔���责任。关于兵团勘测设计院是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本案中,经新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鉴定,兵团勘测设计院设计的图纸结施-21中楼梯(LT-2)存在标注不清的现象,兵团勘测设计院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关于圣誉建筑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本案中,被告圣誉建筑公司发现图纸结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的现象,在未取得兵团勘测设计院的签证的情形下继续施工,造成⑦-⑧轴段楼梯间靠外侧休息平台的实际宽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新宇监理公司是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本案中,新宇监理公司与圣誉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均发现图纸结施-21中存在标注不清的现象,但新宇监理公司未向建设单位反映要求设计部门改正,未能谨慎行使监理的职权,而认为应按照标注不清的图纸继续施工,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也应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纵观全案,兵团勘测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虽有标注不清的现象,但如果圣誉建筑公司与新宇监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严格遵守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发现问题后能谨慎行事,本案中休息平台实际宽度与设计图纸不符的情形是可以避免的。据此,本院酌情认定兵团勘测设计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74362.7元[(217875.89元+30000元)×30%],圣誉建筑公司与新宇监理公司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86756.6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损失867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损失7436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被告五家渠新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兵团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损失8675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767.5元,被告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5元,被告五家渠新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76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娟审 判 员  王 丽人民陪审员  兰天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丁文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