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57号原告许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于法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