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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57号原告许某。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于法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苗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