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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03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贵业、秦淑芬诉被告蔡清元、徐靓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业,秦淑芬,蔡清元,徐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03民初38号原告刘贵业,男。原告秦淑芬,女。被告蔡清元,男。被告徐靓,女。原告刘贵业、秦淑芬诉被告蔡清元、徐靓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刘贵业、秦淑芬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蔡清元、徐靓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事诉讼,原告刘贵业、秦淑芬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刑事责任,不属于本院民事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贵业、秦淑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惠芳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人民陪审员  秦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