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刑更1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樊章立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章立
案由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39号罪犯樊章立,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易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章立犯盗掘古墓葬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张金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2014)保刑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章立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5年10月19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章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