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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水沟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山水沟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雷桥村甲8号。法定代表人钟文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栋,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山水沟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芝。关于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北京山水沟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质信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薛恩同代理审判员  杨洪磊代理审判员  路建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