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甲、姜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872号原告:张某,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王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410224906。被告:姜某甲,女,199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被告:姜某乙,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系姜某甲的父亲,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文辉,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199310355488。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姜某甲、姜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姜某甲、姜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甲、姜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