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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民辖终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及原审被告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刘梦斌、王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刘梦斌,王俊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民辖终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薛宏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住所地运城市。负责人李民红,该行行长。原审被告: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法定代表人:刘梦斌,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刘梦斌,住山西省运城市。原审被告:王俊峰,住山西省运城市。上诉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天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运城分行)及原审被告山西省运城华杰物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华杰公司)、刘梦斌、王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商初字第2-1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行运城分行与被告运城华杰公司、云天化工公司、刘梦斌、王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云天化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借款剩余本金和利息虽不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但因被告运城华杰公司已经启动破产程序,此案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广泛,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中行运城分行起诉的标的额31847302.60元未超出本院一审管辖范围,且被告运城华杰公司是否依法进行公司重整或破产,均不属于影响本案级别管辖的法定事由。综上,被告云天化工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云天化工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认为本案应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理由是(一)原审被告运城华杰公司负债过亿且已经启动破产程序,此案在全省范围内影响广泛,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二)上诉人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此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理有法可依。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将此案移送至上一级法院审理有法可依。被上诉中行运城分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云天化工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法院审理,案由为借款合同纠纷,讼标的额为31847302.6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本案诉讼标的额远未达到3亿标准,不属于山西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上诉人云天化工公司诉称本案全省范围内影响广泛,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上诉理由,是否属于该类型案件,其判断标准应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衡量,其诉称的一审被告负债过亿和启动破产程序的说法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上诉人云天化工公司所述“依法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上诉理由属于对该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上诉人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本案应移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理由,因本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且该条款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移送程序所作的规定,并不能作为其主张本案管辖权变更的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运城市云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青生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代理审判员  闫玥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芳丽 微信公众号“”